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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禁养区内建畜禽养殖场最高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3  浏览次数:641
昨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闫立良参与“在线问政”栏目,与网友交流,解答相关问题。   闫立良介绍,配建废弃物处理设施是畜禽规模养殖场法定的主体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17年,青岛市市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了禁养区内的1095家养殖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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