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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结构调整五项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2-31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115

一、动态变化原则。结构调整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始终处于动态之中。例如前几年银鲫在市场适销,养殖面积扩大,近年来,养殖产量提高,市场售价下降,养殖效益降低,应适当缩小养殖比例。以后,如市场销售好,可在提高品质的情况下,适当增大养殖比例。养殖结构的调整还要看总体规模、市场需求及市场价格,有时一种养殖模式可以连续几年取得效益,有时一种养殖模式实施一年就要重新调整。

  二、适度规模原则。某个品种的养殖规模要根据市场容量来确定。市场容量在某一时间段是较为固定的,产品供应量越大,价格就越低,反之价格则越高。人们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决定了价格即使再低,市场产品需求量也不会无限增加。因此,在调整养殖结构时,不能将同一品种的养殖规模搞得过大。

  三、效益优先原则。预测未来几年的市场状况及模式本身的单产容量,选择效益较高的品种、模式养殖。例如,网箱养殖黄鳝的效益一般大于稻田养殖,应优先用网箱养殖黄鳝。甲鱼仿生态养殖,产品质量优,市场售价高,效益成本比大于工厂化养鳖及鱼鳖混养。生产上应优先进行甲鱼仿生态养殖。也可适当养殖大规格甲鱼。

  四、量力而行原则。根据技术掌握情况、资金投入实力、饲料来源等情况确定调整目标。对于技术不熟悉的新品种、养殖投入较大的品种及革胡子鲶、牛蛙、黄鳝等对饲料要求较高的品种,应先小规模养殖,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扩大规模。

  五、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养殖条件确定养殖品种和模式。例如对水质较差、水源缺乏的塘口,慎重发展水质要求较高的品种;如土质为黏土,池底淤积较深,不太适合养蟹,应对池塘进行改造或换茬轮作,栽种水生植物改良底质,或选择其他适宜品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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