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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用友软件/用友软件你不知道的“买赠”财税处理全在这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253
近电商狂欢一波接一波,刚过去了母亲节、520,紧接着儿童节、618年中大促又要来了。节庆活动店家常用的促销方式当属“买赠”,例如“买一赠一”、“满100赠50”。
不少财务小伙伴提出疑问,公司的这类促销活动在账务上该如何处理?今天一块来看“买赠”活动的税务处理以及凭证处理。
“买赠”体现形式
“买赠”一般体现为“买一赠一”和“满赠”,“买一赠一”和“满赠”的财税处理实质上是一致的。这里的“赠”,指的都是赠实物。
税务处理
■ 增值税
目前“买赠”在增值税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所以财务人员对“买赠”业务的处理也存在很多争议,主流处理方法有两种:1、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2、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单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第一种方式要比第二种方式少缴税,所以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式备受老板和财务人员的青睐。那我们怎么才能为节税找到合理的证据支撑呢?以下为详细的分析过程:
很多省份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出台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佐证了非视同销售的观点:
▶ 四川:“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账务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上注明。《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 河北: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的,或者分别开具的,应按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 江西: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江西省报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 贵州: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上注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据上,河北、四川、江西、贵州都有政策依据,可以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但前条件是开是,将主货物和赠品开在同一张上,并且,根据向专家咨询结果,不仅要开在同一张上,还要在金额栏分别注明金额,仅在备注栏备注是无效的。
但是,也有例外的省份,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买一赠一”等直接与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综上所述,除内蒙古自治区必须要对“买赠”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外,其他省份均可以考虑采用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式,由于河北、四川、江西、贵州四省已经出台政策规定,所以只要开具符合要求,增值税上并无风险。除此之外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采用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式,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开具,以降低税务风险。
■ 企业所得税
“买赠”业务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并无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核算
举个例子:某超市为清理库存,对520过后的巧克力进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客户买一大盒100元巧克力赠送一份50元的小盒巧克力(均为不含税价)。大盒巧克力的购进成本为40元,小盒巧克力为20元。该超市适用13%的增值税率和25%的企业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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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例,“买赠”方式下采用“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核算方法,一盒巧克力和赠品即可节税(11.7+11.63)-(5.2+10)=8.13元。(不考虑附加税费)
因IPO对买赠审核较为严格,如准备上市且不属于已出台政策省份的公司,采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较为妥当。金税三期也加强了毛利监督管理,如果采用“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法核算后,按照公允价值分摊之后的商品收入的金额低于其对应成本金额,金税三期就会发出预警,
小好有话说:所以大家除了节税,还要注意相关的财税风险~金税三期对很多财税指标都严格监管,为了能够让企业始终处于财税健康的状态,“好会计”提供了“税务风险监测”功能,对税负进行监测,避免税负过大引起税局注意;对进销稽核,同步金三,对购销异常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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