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对于非洲猪瘟的防控方向基本与11月保持一致,仍然是集中在灭源和禁运防疫,但是又有不同的一点,就是保供应,保障猪肉供应的稳定,保障生猪产业生产的稳定。因此在12月底最新的调运通知中,农业部对疫区县及所在省的生猪及产品“点对点”运输打开了“绿灯”,对疫区县及所在省种猪及仔猪调运打开 “绿灯”,同时也对可运输的单位及产品检验标准都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
用一张表总结如下:
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2.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3.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
4.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5.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2.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
3.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4.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
5.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种猪、商品仔猪以及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程序检疫
(一)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抽检。
1.按照拟调运种猪数量的30%采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覆盖本批次拟调运种猪所在全部圈舍,原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
2.按照拟调运商品仔猪数量的10%采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覆盖本批次拟调运商品仔猪所在全部圈舍,原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
3.按照每个出栏肥猪待出栏圈采集2头生猪血液样品,拟出栏生猪总数不足5头的要全部采集血液样品,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
(三)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四)非洲猪瘟检测必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五)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或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