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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仍是养猪场大山,重庆一污染猪场被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浏览次数:320
日前,重庆市梁平区发生一起环境违法案件,云龙镇东平村一养猪场因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导致养殖废水外排入河,被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罚款1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区公安局。   今年4月5日,梁平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云龙镇东平村一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猪场的沼气池、高位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导致养殖废水外排入河,造成了环境污染。   执法人员立即对养猪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养猪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梁平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养猪场经营主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件被移送至区公安局,云龙镇派出所对经营者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梁平区环保局将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发展。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本案中,养猪场的沼气池、高位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导致养殖废水外排入河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因而被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至区公安局调查处理。因此,企业应不断加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心理,更不能实施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环保仍然是压在养猪场头上的一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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