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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猪市场可以在本省调运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3  浏览次数:512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鉴于我省非洲猪瘟疫情处于稳定状态,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自发文之日起对省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生猪跨县区调运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除佳木斯及所属县(市,区)外省内生猪跨县(市、区)实行点对点调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同时,应填写《生猪跨县区调运单》(附件),并电话通知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系电话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各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和《生猪跨县区调运单》由货主持有并随货同行。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落地监管,并在《生猪跨县区调运单》上签字盖章,传真至输出地,双方留存备查。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用于饲养的生猪,要进行隔离观察;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格实行宰前临床观察,宰后同步检疫,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并采样送检。   二、全省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明字[2018]29号、33号文件规定执行。佳木斯市非洲猪瘟疫情解除封锁前,暂停该市所辖县(市、区)生猪调出本行政区,暂停该市所辖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全省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不得途径佳木斯市及所辖县区.   三。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仍要配合畜牧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各地设立的临时.移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留或撇销。佳木斯市及所辖市县和相邻县区设立的临时,移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仍予保留。   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各地保留的临时、移动动物   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明字[2018] 29号、33号文件规定,严防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和疫情省的相邻省份生猪输入我省。   附件:生猪跨县区调运单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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