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广东省农业厅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对《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进行修订。征求意见为期7天,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6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主要拟修订两处。
01年出栏50头以上猪场需登记备案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年出栏50头以上的猪场登记备案。文件中描述: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1.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养殖专业户规模: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
02种畜禽生产经营要建立育种记录制度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提交材料中的第二条,“(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提交材料中,“(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修改为“(四)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粤府函〔2018〕57号)要求,我省拟对《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期7天,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6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以及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