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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古树保护办法”7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3  浏览次数:445
《中国花卉报》讯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最高罚款1万元;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建设施工不制定保护方案,或未按保护方案施工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山东共有古树名木30余万株。全省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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